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 在利用(株)Choo Choo Park(以下称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服务时,指定公司和利用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流程相关事项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 2 条 定义
- 1. 网站是指公司利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为了将商品或服务提供给利用者而设置的虚拟空间,并且网站也意味着运营的事业者。
- 2. 利用者是指访问网站,根据此条款,接手网站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 3. 会员是指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站,进行会员注册的人,可以持续接受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并可持续利用网站所提供服务的人。
- 4.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会员,仅利用网站所提供服务的人。
第 3 条 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 1. 本条款可以在不违反条款的限制等相关法律、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利用促进等相关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可改正本条款。
- 2. 本条件会公布在服务菜单及公司内或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向会员告知,并以此来发生效力。
- 3. 公司在发生合理的事由或不可避免的条件或情况时,可以变更本条款,本条款如有变更时,变更的事由和日期等会在适用日7日之前起公布至改正条款的变更前日,如会员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时,可中断服务的利用,邀请注销会员。变更的条款发生效力之后,持续利用服务时,即视为同意本条款的变更事项。
第 4 条 条款及准则
本条款为明示的事项或关于本条款的解释,在常规范围内,可相互协商调整,不可协商时,可按照电子通信基本法、电子通信事业法及其他相关法令或管理来解决。
第 5 条 个人保护政策
- 1. 公司关于服务的提供,对获取的会员个人信息在没有得到本人的许可之前,不可泄露给第3方或发布,不可以商业目的来使用。但,符合如下各项情况时,可提供相应信息。
- 1) 根据关系法令,以调查目的,由相关机构要求时
- 2) 有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的邀请时
- 3) 按照其他关系法令指定的流程来邀请时
- 2. 公司向后与除本网站之外其他网站合作时,如会员同意利用该合作网站时,可以利用该合作网站,会员信息也会传达给该合作网站。
- 3. 公司如与其他网站合作时,需要提前将合作网站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或公知页面等向会员公知。
- 4. 会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邀请会员注销。
- 5. 公司对于业务及服务,可制订会员整体及部分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并可以使用此资料,通过服务可向会员的电脑发送cookies。这时,会员可设置电脑的浏览器来拒绝接受cookies或警告gookies的收信。
第 2 章 会员注册及服务利用
第6条 费用的支付
- 1. 申请注册时,需要填入申请样式,注册会员后即视为同意本条款,公司予以承认,即可达成利用合同。
- 2. 想要注册会员及利用服务的人需要向本公司提供公司所邀请的个人身份信息。
第 7 条 利用申请的许可和限制
- 1. 公司根据5条的利用申请,无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受理顺序,许可其利用申请。但,出现如下各项情况时,可限制许可利用申请,并在其事由解决之前,保留申请许可。
- 1) 服务相关设备的容量不足时
- 2) 有技术上的障碍时
- 3) 认定为需要其他公司时
- 2. 公司对符合如下各项情况的利用合同申请,可以不予许可或要求事实确认所需的个人信息,可无需事前通知,限制其利用服务。
- 1) 违反社会的安宁和秩序或违反美凤良俗时
- 2) 与犯罪行为有关时
- 3) 以阻碍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目的来计划利用服务或执行时
- 4) 申请时,未使用本人的实名时
- 5) 使用他人名义申请时
- 6) 相同使用者用不同ID重复登录时
- 7) 对公司和利用者之间的健康利用造成威胁的行为
- 8) 申请利用时,虚假填入必要的内容时
- 9) 根据信用信息的利用和保护的相关法律,登录为PC通信、网络服务的信用不良者时
- 10) 违反关系法令及其他公司指定的利用条件时
第 8 条 合同事项的变更
会员如变更了在申请利用时填入的信息时,需要在网上对其修正。
第 3 章 责任和义务
第 9 条 公司的义务
- 1. 本公司根据本条件及相关法令实行本服务。
- 2. 公司为了持续提供稳定性的服务,需不断努力,如设备发生障碍或灭失时,需要立即对其修复。但,发生天灾地变、紧急事态或此外不得已的事由时,可暂停或终止。
- 3. 公司认可会员所提出的一些关于流程的意见或不满时,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处理。
- 4. 公司在签署利用合同、合同事项的变更及解除等于利用顾客的合同相关流程及内容上,努力向利用顾客提供便利。
第 10 条 会员(利用者)的义务
- 1. 会员需要遵守关系法令、本条款的规定、利用说明及注意事项等公司所告知的事项,不可有妨碍其他公司业务的行为。
- 2. ID和密码相关的所有管理责任在于会员。会员需要对ID和密码的管理疏忽、不正使用导致的所有结果承担责任。
- 3. 会员在没有得到公司的事前许可之前,不可利用服务来进行营业活动,根据此营业活动的结果和会员违反条款进行营业活动所造成的结果,本公司概不负责。根据会员的营业活动,对公司造成损失,需要由会员承担损失赔偿义务。
- 4. 会员不可将服务的利用权限、其他利用合同上的地位转让或赠与他人,不得用此提供担保。
- 5. 如果自身的ID被盗用时,会员必须将此试试通报给公司。
- 6. 会员在利用服务时,不得有如下各项行为。
- 1) 不正使用其他会员会员的ID
- 2) 在服务中获取的信息,没有得到公司的事前许可,将其擅自复制或出版及广播等或提供给第3方的行为
- 3) 侵害公司的版权、第3方版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为
- 4) 向他人发布违法公共秩序及美凤良俗的信息、文章、图形等行为
- 5) 客观性判断与犯罪相关的行为
- 6) 其他违反关系法令的行为
- 7. 利用者不可对利用服务时获取的信息进行加工或销售,不得将服务上fault的资料使用在商业活动上。
- 8. 除公司许可的情况之外,公司在利用服务时,不可进行销售商品等营业活动或侵害他人版权的活动,特别是不可通过黑客、赚钱广告、淫乱网站等进行商业行为、商用S/W非法发布等。 违反此项规定所发生的营业活动之结果及损失、关系机关的拘留等法定措施等,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 4 章 服务利用
第 11 条 服务的利用时间
服务的利用在公司业务上或技术上无特殊问题时,以年中无休1日24小时运营为原则。但,根据定期检查等需求,在公司指定日期或时间可停止运营。
第 12 条 会员的公布内容
公司对会员发布或登录在服务商的内容,判断为符合如下情况时,可无需通知立即删除。
- 1. 诽谤或阴谋中伤他人,损伤个人及团体名誉的内容
- 2. 违反公共秩序及美凤良俗的内容
- 3. 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内容
- 4. 侵害公司的版权、他人的版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 5. 超出公司规定的发布时间时
- 6. 发布具有商业性的内容或赚钱广告、幸运的书信等内容时
- 7. 违反其他相关法令或公司指定规定时
第 13 条 公布内容的版权
本网站公布的所有内容的版权在没有事前与当事者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将归属于公司。
第 14 条 服务的提供
公司认为会员在利用服务中所需的各种信息,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信、媒体广告、网站等方法提供给会员。
第 15 条 服务提供的终止
- 1. 公司发生如下各项情况时,可终止提供服务。
- 1) 发生服务用相关设备的维护、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
- 2) 电子通信事业法上规定的期间通信事业者终止电子通信服务时
- 3) 发生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时
- 2. 公司因国家紧急情况、停电、服务设备的障碍或服务利用的失控等,对正常利用服务造成影响时,可可限制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第 5 章 合同解除及服务利用限制
第 16 条 合同解除及服务利用限制
如利用者有如下行为时,公司可无需事前通知,直接解除利用合同或指定期间中断服务的利用,为了圆满提供服务,可将此信息保管至6个月。
- 1. 违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时
- 2. 与犯罪行为有关时
- 3. 利用者以阻碍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目的来计划利用服务或执行时
- 4. 注册的姓名不是真名时
- 5. 盗用他人的服务ID和密码时
- 6. 损伤他人的名誉或对他人造成不利时
- 7. 相同使用者用不同ID重复登录时
- 8. 对服务造成威胁等,妨碍正常利用服务时
- 9. 违反其他相关法令或公司指定的利用条件时
- 10. 获取的公司服务信息,在没有得到公司的事前许可之前,擅自复制或流通或以商业目的来利用时
- 11. 违反本条款及其他公司指定的利用条件时
第 6 章 其他
第 17 条 损失赔偿
公司在免费提供服务的期间,对会员发生的关于服务利用上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 18 条 免责条款
- 1. 公司以内天灾地变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可免除服务提供的相关责任。
- 2. 会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利用障碍,本公司概不负责。
- 3. 对会员通过利用服务而丧失的所期待的收益,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因通过此外的服务获得资料而造成的损失,也不会承担责任。
- 4. 公司对会员上传的服务相关信息、资料、事实的信赖度、真确性德国内容概不负责。
第 19 条 版权的归属
- 1. 公司所制订的服务相关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公司。
- 2. 会员在利用服务时,没有得到公司的事前许可之前,不可将获得的信息擅自复制、传送、出版、发布、播放德国其他方法并以营利目的使用或让第3方利用。
第 20 条 纠纷
网站和利用者之间发生个人信息纠纷时,为了迅速且效果性的解决纠纷,可向韩国信息保护中心的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委托处理,需提起诉讼时,可向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施行日) 本条款从2014年6月1日开始施行。
[追加信息] (株)Choo Choo Park的服务条款管理部门为营销部,联系方式如下。
- 管理部门 : 信息系统部
- 管理负责人 : Yoon Hyojin
- 电话 : 033-541-3803
- 邮箱 : webmaster@choochoopark.com
- 关于本政策内容的咨询可发邮件至webmaster@choochoopark.com。